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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WI-Q-10-01 樣品留存作業標準

文件修訂履歷

版次日期文件名稱制訂人
第1版2026-04-13樣品留存作業標準葉嘉岑

簽核紀錄

角色姓名日期
制訂人葉嘉岑2026-04-13
覆核人呂盈嬅2026-04-13
核定人潘芸榕2026-04-13

  1. 目的:明確公司原料、物料與成品之留樣品管存計劃,以利產品之比對、追蹤。
  2. 範圍:本公司凡需進行保留樣品之原料、物料與成品。
  3. 定義:無。
  4. 權責:
  5. 作業說明:
    1. 原料
      1. 留樣:原料進廠檢驗合格後,每一批號抽取足夠進行測試之留樣量進行留存,並貼上「留樣標籤」,包括原料名稱(或代號)、供應商、批號、抽樣日、保存期限等可供追溯之資料。
      2. 留樣品之留存環境條件應與內部訓練原料之儲存條件相近。
      3. 留樣品之保存期限,得依原料庫存量、供應商提供保存期限調整。
    2. 物料
      1. 留樣:物料(包括產品主包材、次包材)一般儲存期限超過產品有效期限,且不易產生變異,故不予留樣。但作為物料驗收之參考樣、限度樣,或供應商包裝變更前後者則不在此限。
      2. 留樣品標示:物料名稱(或內部訓練代號)、進廠日期等。
    3. 半成品: 調製半成品,逐批以l玻璃瓶進行留樣,並標示品名、批號、日期等,做為與已包裝成品進行比對用途。樣品留存20m期間,不得少於成品有效期限。
    4. 成品
      1. 留樣:成品經判定合格後,以逐批留存足夠進行測試之樣本量留存。
      2. 留樣品之留存環境條件應與產品標示上建議儲存條件相符。
      3. 留樣品之留存期間,不得少於產品標示有效期限或依法規訂定之留樣期。
      4. 成品之標示,應包括批號、日期等資訊,同批號不同包裝大小得僅留存一份。
    5. 每年由品檢人員進行留樣品之盤點與清理。
  6. 相關文件:
    1. 品管實驗室管理程序(GQP-Q-10)
    2. 留樣標籤(FM-Q-10-01)
  7. 附件: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