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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WI-Q-10-01 樣品留存作業標準
文件修訂履歷
| 版次 | 日期 | 文件名稱 | 制訂人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1版 | 2026-04-13 | 樣品留存作業標準 | 葉嘉岑 |
簽核紀錄
| 角色 | 姓名 | 日期 |
|---|---|---|
| 制訂人 | 葉嘉岑 | 2026-04-13 |
| 覆核人 | 呂盈嬅 | 2026-04-13 |
| 核定人 | 潘芸榕 | 2026-04-13 |
- 目的:明確公司原料、物料與成品之留樣品管存計劃,以利產品之比對、追蹤。
- 範圍:本公司凡需進行保留樣品之原料、物料與成品。
- 定義:無。
- 權責:
- 作業說明:
- 原料
- 留樣:原料進廠檢驗合格後,每一批號抽取足夠進行測試之留樣量進行留存,並貼上「留樣標籤」,包括原料名稱(或代號)、供應商、批號、抽樣日、保存期限等可供追溯之資料。
- 留樣品之留存環境條件應與內部訓練原料之儲存條件相近。
- 留樣品之保存期限,得依原料庫存量、供應商提供保存期限調整。
- 物料
- 留樣:物料(包括產品主包材、次包材)一般儲存期限超過產品有效期限,且不易產生變異,故不予留樣。但作為物料驗收之參考樣、限度樣,或供應商包裝變更前後者則不在此限。
- 留樣品標示:物料名稱(或內部訓練代號)、進廠日期等。
- 半成品: 調製半成品,逐批以l玻璃瓶進行留樣,並標示品名、批號、日期等,做為與已包裝成品進行比對用途。樣品留存20m期間,不得少於成品有效期限。
- 成品
- 留樣:成品經判定合格後,以逐批留存足夠進行測試之樣本量留存。
- 留樣品之留存環境條件應與產品標示上建議儲存條件相符。
- 留樣品之留存期間,不得少於產品標示有效期限或依法規訂定之留樣期。
- 成品之標示,應包括批號、日期等資訊,同批號不同包裝大小得僅留存一份。
- 每年由品檢人員進行留樣品之盤點與清理。
- 原料
- 相關文件:
- 品管實驗室管理程序(GQP-Q-10)
- 留樣標籤(FM-Q-10-01)
- 附件: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