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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WI-P-11-01 充填量作業標準
文件修訂履歷
| 版次 | 日期 | 文件名稱 | 制訂人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1版 | 2026-04-13 | 充填量作業標準 | 葉嘉岑 |
簽核紀錄
| 角色 | 姓名 | 日期 |
|---|---|---|
| 制訂人 | 葉嘉岑 | 2026-04-13 |
| 覆核人 | 呂盈嬅 | 2026-04-13 |
| 核定人 | 潘芸榕 | 2026-04-13 |
- 目的:針對不同容量內容物充填量制訂上下限,以符合包裝容量規定。
- 範圍:有標示內容物重量或容積產品。
- 定義:
- 公式: 體積(容積) × 密度(比重) = 重量。
- 重量單位:g (公克)。
- 容積(體積)單位:mL(毫升)。
- 密度(比重):g/mL。
- 權責:品管部、生產部。
- 作業說明:
- 本程序係參考標準檢驗局”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”充填允差量加以修訂。
- 依【充塡包裝作業管理程序】進行產品之充填作業,其充填量標示淨含量若為重量單位(公克,g):
- 將預充填容器放置於校正合格磅秤上。
- 放置完畢,使其磅秤歸零。
- 取走容器所得負數數值即為容器重量。
- 充填量標準:
允差
5%
2.5g
2.5%
5g
1.5%
7.5g
1%
允許範圍
95~105%
±2.5g
97.5~102.5%
±5g
98.5~101.5%
±7.5g
99~101%
- 依上表之充填量標準進行充填後,將瓶器放至合格磅秤上,充填範圍需界於2-4.之允許範圍內。允許範圍若為百分比例,則以淨含量乘以百分比例,以四捨五入法取有效位數。
- 若現場抽樣檢查(包括首件、製程檢查、末件等),其充填淨含量超過2-4.標準允差時,應立即停機進行設備調整,若無法穩定時,應通報主管進行改善。在特殊情形下(例如:設備能力、產品特性),得允許充填淨含量超過2-4.允許範圍上限。
- 依【充塡包裝作業管理程序】進行產品之充填作業,其標示若為容積單位(毫升mL):
- 由研開或品管檢驗資料提供該內容物比重(g/ml)。
- 充填容器標示淨容積乘以該比重得充填淨重量。即淨重量=淨體積(容積) × 密度(比重)。
- 將預充填容器放置於校正合格磅秤上。
- 放置完畢,使其磅秤歸零。
- 取走容器所得負數數值即為容器重量。
- 充填量標準:依照2-4.~2-6.標準進行之。
- 稱重設備精度:各級稱量設備精度要求以允差量1/5為原則,如下表
允差量
9%
(0.36)-4.5g
4.5g
4.5%
(4.5)-9g
9g
3%
(9)-15g
15g
1%
(>10g)
設備精度(g)
0.1g
0.1g~1g
1g
1g
1g
1g
1g或以上
大批量生產時,生產作業人員得按照生產條件依特定的頻率進行檢驗。
- 相關文件:
- 充塡包裝管理程序(GQP-P-11)
- 附件:
- CNMV 87標準檢驗局第10040000660號【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】
附件1:CNMV 87標準檢驗局第10040000660號【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技術規範】100.2.15
允許商品標示重量負偏差如下表:
允差%
9%
-
4.5%
-
3%
-
1.5%
允差g
-
4.5
-
9
-
15
-